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\n\n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持续上涨,部分中低收入家庭、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。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。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,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、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,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\n\n一、总体要求\n\n(一)指导思想。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以人为本、执政为民,按照保基本、广覆盖、可持续的原则,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,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、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,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。\n\n(二)基本原则。\n\n——政府主导,社会参与。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、规划编制、资金投入、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主导作用,同时调动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积极性,形成多元化投资建设格局。\n\n——科学规划,合理布局。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,结合产业布局和交通条件,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,确保配套设施完善、生活便利。\n\n——租补分离,分类保障。实行租金与补贴相分离的制度设计,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或补贴政策,确保保障对象住得起、住得稳。\n\n——规范管理,公开透明。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、退出、租金定价和运营管理机制,做到程序规范、信息公示、结果公开,确保公平分配和有效运营。\n\n(三)主要目标。用5年左右时间,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量占到城镇住房供应总量的20%左右,基本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、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。\n\n二、多渠道筹集房源\n\n(一)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,单独选址新建或在商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,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—60平方米,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要。配建比例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。\n\n(二)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。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企业、产业园区按照“谁投资、谁所有、谁受益”的原则,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,优先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,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,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。\n\n(三)盘活存量房源。通过改建、收购、租赁等方式,将闲置的工业厂房、商业办公用房以及社会存量住房等筹集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。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,在确保保障对象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,可以适当改建部分房源用于提升居住品质。\n\n法禁止出租的情形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。在继续履行,如长租等方面也需要各司其职。另外利用存量住房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,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,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。\n\n三、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\n\n还注明在法律责任对于。存在不符。另外应当那个政策。**请删除上句话。这不是正文该有的东西好吗?我需要看到完整的机制在此处不存在好的,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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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16:10:34